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范是学校对学生日常学习行为教育和管理的依据,是学生学习和从事相关活动的指南。
第二条 学生应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努力学习,刻苦钻研,积极进取。争取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文明大学生。
第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教学活动,并认真履行各项教学活动规范和要求,参加相应的成绩考核。
第二章 课堂纪律
第四条 课堂是进行教学活动的重要场所,必须保持文明、严肃、整洁;进入课堂应该衣着规范、仪表庄重;进出教室要井然有序,保持安静。
第五条 按时上课、下课,不旷课、迟到和早退,课上不随意出入教室;因故迟到者必须向任课教师报告,获准后方可入座。
第六条 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做好笔记;课堂上不交头接耳、不做其他课程作业、不看小说报刊杂志、不玩手机、电脑、不吃东西。
第七条 上课时必须关闭各种电子通讯工具;严禁上课接打电话、收发短信。
第八条 课堂发言要举手,对教师讲授内容或教学方法、教学安排等有异议,应在课后提出或反映,不得以任何方式扰乱课堂秩序、影响教师授课或其他同学听课。
第九条 上课时间,不得在其他教室或教室周围进行文娱活动或大声喧哗。
第十条 学生应按时完成作业,参加教师指定的讨论、实验和各种测验。未达到任课教师所提出的要求者,要在其平时成绩中酌情扣分。
第十一条 违反课堂纪律者,任课教师应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仍无改进或情节严重者,任课教师可将其交系部按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三章 考勤制度
第十三条 学生因病、因事无法上课或不能参加其他教学活动时,应按规定程序履行请假手续,并须获得批准。凡不经请假或未经准假,擅自滞留宿舍,或从事其他活动而缺席者,一律以旷课论处。
第十四条 无论何种原因,一学期累计缺课达到所修课程时数的l/3者,取消其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成绩以零分计。
第四章 考试纪律
第十五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考试纪律,杜绝考试作弊行为。
第十六条 考试前,要提前进入考场,按规定时间持本人有效证件,到指定考场指定座位参加考试,不得将与考试有关的材料和物品带入考场。
第十七条 考试中,应保持安静,遇试卷字迹不清或缺页,应在原位举手向监考老师询问,不得与学生交谈,左顾右盼,未经允许不得借用他人文具,已写好或正在书写的答卷均应平放在本人桌面上。
第十八条 考试结束时,应立即停止答卷,有秩序地退出考场,不得翻阅他人试卷,不得在考场内外滞留、议论、喧哗。考试过程中如发生意外事件,应服从监考老师指挥,保持考场秩序。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学生违反本《规范》,根据《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违规登记、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