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风建设,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学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课程重修范围
凡我校学生修读课程时没有平时成绩,则该课程必须重修。
二、课程重修形式
1.学生所在系部要求需要重修课程的,学生在规定的时间(期末或学期初)到开设课程的系部领取需完成的平时学习任务,并在规定的时间完成学习任务。
2.学生在完成平时学习任务后,可参加该课程补考。
3.补考及格后,该课程最终成绩记为60分。
三、附注
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学校以前制定的其他管理办法,凡与本规定不符的条款,均按本规定执行。
3.本规定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务处
2017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