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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研室工作条例
2018年04月16日 11:06      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学研究室(以下简称教研室)是高等学校教学管理组织体系的基本组成部分,是按学科、专业或课程群设置的教学管理和研究机构,是在、系(部)领导下,根据学、系(部)下达的教学任务,组织教学和开展教学研究的基层单位。

第二条 教研室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努力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学术水平,为提高系(部)和学校的教学质量贡献力量。

第三条 教研室要加强工作的组织性与计划性,发挥全体成员的聪明才智,做好教书育人工作。

第二章 教研室建制

第四条 教研室的组建一般应以学科、专业或课程群设置为基础,原则上由7-15人组成。教研室设主任一名,10人以上的教研室可增设副主任一名。

第五条教研室的成立或变动,由相关系(部)提出申请,教务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并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第六条 教研室主任由系(部)主任推荐,教务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并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第七条 内任课教师都应编入相应的教研室并参加其活动。教研室主任、副主任原则上应由具有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教学经验丰富、所任课程教学效果优良且具有较强的组织工作能力的教师担任。

第三章 教研室工作

第八条 教研室的中心工作是组织教学并开展教学研究与改革,主要内容包括:

1.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现代教育理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2.参与制(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拟定并执行课程教学标准;讨论选用、编写教材或讲义、实验实习指导书以及教学参考书等。

3.教研室负责组织的教学工作包括:承担各门课程的课堂讲授、实验、习题与作业批改、课堂讨论、辅导答疑、社会调查、教学见习实习、考试考查等各个教学环节,以及由系(部)统一组织安排的毕业实习指导等。

4.合理安排教学力量,认真完成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教学任务;认真执行各教学环节的基本要求,努力提高教学效果;做好课程考试命题、阅卷工作;积极组织备课、听课、评课和教学质量评估。

5.通过定期组织公开课观摩教学、相互听课、评教评学、查阅教师教案、召集学生代表座谈会等教学检查活动,不断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6.制订教学研究活动计划,积极开展教学内容、方法和手段的改革,交流教学经验,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7.重视学科建设和课程建设工作,组织好重点学科、精品课程建设立项和教学成果的申报工作。

8.围绕专业特点、学科前沿发展和教学实际,确定教师的研究方向;制订适应学科建设需要和教师实际的研究计划;开展以教学研究为主要内容的科学研究工作。

9.针对教学遇到的重点、难点和国内外学术界关注的焦点问题,有计划地组织学术研讨和学术报告等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

10.加强对青年教师的指导培养工作,督促落实青年教师的岗前和在岗培训,为青年教师安排导师,过好教学科研关。

11.根据教学和科研工作需要,制订本学科实验(实训)室的建设规划,抓好实验(实训)室建设与管理工作。

12.定期组织开展教学研究活动,一般不少于每两周一次。教学研究活动要有计划、有落实、有成效,并做好记录和总结。

第四章 教研室主任工作职责

第九条 教研室主任的工作职责主要是:

1.负责制订教研室工作制度、教研室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完成教研室的各项工作任务。

2.负责落实学和所在系(部)下达的各项教学工作任务,负责组织教师做好开课的各项准备工作。

3.负责检查教师教学文件的执行情况,教学工作各环节的完成情况及教学质量。

4.负责组织课程建设的规划制订和实施工作,不断提高课程建设水平;根据学科发展需要和人才培养需要,组织教师开设新课。

5.组织开展教学研究与改革、学术研究活动,组织教师申报各级教学研究项目、科学研究项目,应用和推广教学研究成果,吸收最新的科研成果,提高教学质量。

6.负责教研室教师队伍建设,根据教学工作需要提出师资的补充、聘任意见;负责制订教研室教师培训计划,组织教师开展业务学习,提高业务水平。

7.关心教师的思想和生活,鼓励和支持教师做好教书育人工作。

8.完成系(部)领导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章 教研室教学档案管理

第十条教研室要重视教学档案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制定严格的教学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制度并完整保存教学资料,包括:年度教学工作计划、教学总结;教学改革计划及措施;课程档案;历年选用教材(讲义)、参考书和各类课程与实习指导的教学大纲、教案;集体备课、试讲与评议记录;试题及标准答案、试题质量分析资料、学生考试成绩统计与分析结果;教师教学质量评估材料;教师教学研究论文复印件;实验室建设规划;开展教学研究与科学研究活动记录、学术交流活动记录;教师培养规划及具体培养措施和考核记录等。

第十一条教研室应当建立教师教学档案,包括教师承担教学的课程名称、上课时间、上课地点、学时、作业批改、指导实习等教学工作量以及教学效果与教学质量评价结果、教学研究论文与教学成果获奖情况、教学事故及处理结果等。

第六章 教研室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教研室成员有对教研室建设和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的权利。

  第十三条 教研室成员有服从教研室主任所分配的教学、科研工作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遵守教研室各种制度、参加教研室组织的各种教研活动的义务.

       第十四条 教研室全体成员要互相帮助,加强团结,取长补短,共同努力,完成教书育人的任务,树立良好的教风,形成良好的科研氛围。

第七章  检查与考核

第十五条教研室要定期对自身工作进行自查,并以书面形式向系(部)汇报教研室工作。
    第十六条系(部)应对教研室工作进行定期检查
,并根据检查结果,推荐申报学校教研室评先奖项。

第十七条教务处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教研室工作进行评估,对工作开展较好的教研室予以表彰,对未执行本规定、工作开展不力的教研室,责成其限期整改。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系(部)、各教研室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必要的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18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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