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材工作是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知识载体的教材,反映了高等学校教学与科研水平,是教与学的基本工具。为进一步做好学校的教材管理与建设工作,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教材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认真执行国家关于教材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从实际出发,规划和组织实施学校的教材管理与建设工作。
第二章 教材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三条 教务处在主管校长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材管理与建设工作。教务处关于教材工作的职责是:指导并审查各系部预定的教材征订、发放、结算等日常工作;指导各系部教材建设,组织自编教材、自编讲义的审定、印刷与发行。
第四条 各系部负责对本单位教师申报所授课程教材的审核及自编教材的预审工作,汇总本单位教材预订、征订工作,协助教务处作好教材发放工作。
第三章 教材选用与准入原则
第五条 教材的选用由任课教师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大纲要求提出,经教研室集体研究,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选定符合专业实际的教材,经系部主任签字批准后方准予选用。杜绝任何个人擅自做主选定教材的情况发生。
第六条 要努力选用质量高、特色鲜明的教材。凡有推荐选用的优秀教材,如获省部级及以上奖励,或同行公认的国家级规划教材等,各课程应优先选用;对于不在上述范围之列的教材,必须认真比较、论证,择优选用;凡有高一级出版社出版的高水平教材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选择较之低级的出版社出版的内容大致相同的教材;凡有主体社出版的高水平教材的,不得以任何借口选用其二级分社出版的内容大致相同的教材;杜绝使用非正规渠道发行或质劣包销的教材。凡选订其他正式出版教材,需经校教学委员会审核批准,并提前提供教材样本及教材征订单,以便教务处有计划安排采购。凡未经省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未列入学校教材规划的自编讲义或出版物,一律不得给学生作为教材使用.
第七条 每门课程都应按照教学大纲要求选用一种教材和相应的教学参考书;对于学生用的教材,一门课程只能订购一种教材,教师为学生指定的教学参考书应由学生到图书馆借阅或自愿到书店购买,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行要求学生购买。未经教务处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向学生摊派、推销教材和教学参考资料,违者依照《唐山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为了提高学校教材经费使用效率,避免积压和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每年订购的教材品种与数量(含自编教材)须限定在一个学年内之所需量。
第九条 教务处作为全校教材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要为教师选用教材提供尽可能详尽的信息资料(包括及时发放国家权威机构下发的教材目录等),积极开展新版教材的宣传、评价和推荐工作,努力为教师提供教材咨询。
第四章 教材供应管理办法
第十条 全校普通教育教材由教务处负责向各系部发放教材征订及领取通知。教务处应及时把教材征订目录发至各系部,各系部按本条例第五条的要求,组织确定教材版本、使用对象、征订数量等。
第十一条 学校每年原则上于四月份和十一月份着手预订当年秋季和第二年春季的统编教材,各系部主任应组织各教研室和任课教师依据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在教材目录中选用一学年的教材。经系部审定,各系部按要求一式三份认真填写《教材预订计划单》,由系部主任签字、加盖公章后,分别于四月中旬和十一月中旬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二条 教务处应及时对各系部报送的教材预订计划进行汇总,编制出学校当季的教材采购计划。采购计划经教务处长签署意见并报主管校长批准后,一份留系部作为档案资料备查,一份留教务处存档,一份作为教务处教材采购与发放的凭证。
第十三条 学校教材采购计划一经确定,未经主管校长批准,不得随意变动。
第十四条 各系部预订教材填写《教材预订计划单》时须填写清楚以下内容:(1)本季征订号;(2)教材名称;(3)出版版次;(4)作者姓名;(5)出版社名称;(6)使用专业、班级;(7)订购数量。
各系部教师用教材及相应的教学参考书在教材预订计划中单列,与学生用教材同时预订。
第十五条 为确保教材采购供应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学校采取统一对外招标方式确定教材供应商。教材招标每年进行一次,最迟于每年六月上旬完成。
第十六条 预订教材工作必须严肃认真,各系部与教务处要相互协调、密切合作,任何一方如发现教材漏订,应及时与另一方联系办理追订手续;对于追订的教材,教务处应积极组织教材追购,保证教材及时供应。任何单位或个人因工作失误而造成教材不能按时到位并影响教学,由相关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因教学计划调整等正当原因需补购教材时,由教务处与有关系部协商解决。
第十七条 为保证选用教材的质量,凡学校正式录取的各级各类学生的教材原则上必须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实施采购。如确有急需系部拟自行购置小批量教材时,须征得教务处同意,并在教务处组织指导下实施采购。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自行为学生采购教材。
第十八条 预定教材要严格按本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控制质量,各系部主任在审批时要严格把关。因失职造成教材到后不适用,将按学校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教师用教材免费供应的范围包括:新任课或任新课的教师,每人可支领教材一册(套)。
第五章 教材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为保证教材采购供应计划得到严格、规范、有序执行,全校学生领取教材所需支付的费用在教务处统一协调下,由学生与教材供应商直接结算。
第二十一条 实验讲义的印刷、管理由各系部负责。
第二十二条 任课教师所用教材的费用,由教务处统一到财务处结算。
第二十三条 凡经由教务处购入的教材,其运输费、邮寄费、差旅费以及途中损缺等费用,全部由供书商承担。
第六章 教材建设
第二十四条 要从学校建设与发展的实际出发,根据学科建设、专业建设、教学改革和课程建设的需要,有计划、有领导、有重点地搞好教材建设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教材建设实行立项制度,凡校内自编教材须通过校内正式立项并纳入学校教材建设规划。纳入学校教材建设规划的教材的主要编写者应是我校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副高级职称的、教学经验丰富且在省内乃至国内相应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威望的教师。编写校内教材的申请者需认真填写《唐山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规划内教材编写申请书》,提交系部初审通过并经系主任签字同意后,以系部为单位统一于每年11月底报教务处;教务处于当年12月中旬将教务处处长签字同意后的规划内教材编写申请材料统一提交学校教学委员会,结合学校下一年度教材编写预算计划进行评审、遴选;由校教学委员会遴选确定的校内教材编写项目经主管校长签字批准后正式立项,纳入学校教材编写出版规划,由教务处于当年12月底下达自编教材任务书。
第二十六条 制订教材编写出版规划应遵循的主要原则是:
(一)重点放在具有优势和特色的学科专业;
(二)重点放在师资力量较强、教学和科研水平较高的专业、教研室;
(三)编写的新教材必须能反映当下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的成果,解决现有教材的不足,照顾本校专业的特殊要求和填补学科教材空白等。
第二十七条 在全面规划的基础上,抓好重点教材建设。重点教材建设项目在纳入学校教材编写出版规划的编写项目中经过酝酿申报、学校教学委员会审定、主管校长批准立项后确定。
第二十八条 自编教材实行主编负责制。教材选题确定之后,须由学术造诣高、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教授或副教授担任主编,以确保教材的编写质量。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为承担国家、省、学校规划内教材编写任务的教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三十条 积极开展教材研究工作是学校教材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教材研究的内容包括:各专业人才培养的基本规格和各课程教学基本要求的研究;教材内容及体系的研究;教材的推荐、评价;教材编写及使用的经验交流;国外教材的研究和评价;教材管理研究。学校应对教材研究提出明确的任务和要求,解决必要的条件和经费,并为研究成果开辟发布的渠道。
第三十一条 建立教材使用信息制度。各教学单位应定期(每学期)征求教师、学生对教材使用情况的意见。主管教学的系部领导、教研室主任、任课教师要认真分析反馈意见,对质量较差、意见较为集中的教材要及时进行调整,并提出调整意见,连同反馈意见一并报教务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根据教育实习的需要,有计划地做好小学、幼儿园教材的预定和供应工作。教务处应根据各教师教育专业实习生数配备一定数量小学、幼儿园各科教材和参考书,发至各系部。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 务 处
2018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