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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师教学工作规范(试行)
2019年01月17日 14:41      浏览:

 

高等学校的根本任务是培养人才,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教师在教学工作中起着主导作用,承担着按照党的教育方针和培养目标的要求为国家培养具有良好人文素养、较高科学素养、较强实践能力的专门人才的任务。为规范教师的教学行为,维护正常稳定的教学秩序,保障教师的基本权益,调动教师教学的积极性,全面提高我校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基本要求

第一条 教师把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摆在首要位置。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教书育人全过程,突出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师德养成,牢固树立立德树人思想,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坚持教书与育人相统一、言传与身教相统一、潜心问道与关注社会相统一、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全心全意做学生锤炼品格、学习知识、创新思维、奉献祖国的引路人。

第二条 教师应不断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专业化水平和创新能力学习先进的教育思想,掌握高等教育教学理论,研究探索教育教学规律,总结教育教学经验;系统掌握任教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认真学习专业知识,注重实践,勇于创新,积极从事教学法研究,努力运用信息化教学手段,不断提升业务水平,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条 教师应在发挥主导作用的同时,确立以学生发展为中心的教学理念。既要尊重热爱学生,了解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又要对学生严格要求,科学管理,引导学生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培养学生自学能力和创新能力,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使学生具有严谨的治学作风、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正确的学习与研究方法,养成良好的科学品格。

第二章 教师的权利和职责

第四条 教师在教学中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根据教育教学改革的实际需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根据课程标准的要求和学生的具体情况,在教研室及课程小组指导下择优选用教材,科学组织教学内容,合理制订教学进度,采用有特色的教学方法,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完成教学管理部门下达的各项教学任务。

3.指导和关心学生的学习和成长,对学生进行组织管理和专业知识、思想品德等方面的教育。

4.对学生考试、考查成绩进行评定,除接受教学主管部门组织的复查外,拒绝其他组织和个人的任何形式的干预。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了解各种教学评估、评优和业务考核的结果,对有关结果有异议的,有权提出申诉。

第五条 教师的教学职责

1.教书育人。教师必须遵循教学规律,力求获得最好的教学效果,同时充分挖掘和运用本学科蕴含的思想政治教育资源,充分挖掘学科德育因素,自觉渗透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创新方式方法,将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教学全过程,切实履行立德树人职责。

2.参与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的制定与修订选用或编写符合相关课程要求的高质量、有特色的教材;配合教材供应部门完成有关教材的征订、补订工作。

3.做好教学基本建设工作,搞好相关课程(或教学环节)的资料收集、教学手段的更新、教学文件的归档等。

4.完成相关课程(或教学环节)的讲授(指导)、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包括实习报告、课程设计报告及考试(包括考查)任务。

5.加强课堂纪律的管理,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

6.主持相关课程(或教学环节)的考试、考核,严格考试纪律;及时评定学生成绩,做好成绩的分析和报送工作。

第三章 任课资格

第六条 任课教师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要求,全面掌握拟开课程的内容,熟悉课程的课程标准、各教学环节以及教学方法和手段等。

第七条 教师任课资格的授予必须执行试讲、评议、审批制度;申请任课资格的教师的试讲、评议工作以系部为单位组织进行,经过集体评议、系部主任签署意见并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取得任课资格。

第八条 对于担任某门课程教学效果差、学生反应强烈且无明显改进的教师,经校教学督导跟踪听课和综合评议确认不能胜任该课程教学工作的,取消其担任该课程教学工作的资格。

第九条 从外校聘用的兼职教师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外聘教师须履行审批程序,拟外聘教师的系部应向学校人事处报送拟聘者学历、职务、教学履历及评价等方面的材料,经教务处、人事处审核同意并报学校领导批准后,方可正式聘用。

第四章 课程开设

第十条 课程开设的主要依据是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各专业所在系部应依据学校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的原则意见和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出符合专业特点、科学、合理、完整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经学校教学委员会审定通过后付诸实施。

培养方案一经确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变动。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时,应由专业所在系部提出经系部主任签字同意的书面申请、报批,其中个别课程或教学环节调整由教务处长批准,较大幅度调整须由主管校长批准。

第十一条 课程教学的基本文件是课程标准。列入培养方案的各门课程和教学环节,在开课前均应具备由系部组织相应教研室的相关教师根据专业方向、设置目的、课程内容、计划学时数等制定的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课程标准。教师应让学生了解课程标准的内容和有关要求。课程标准在执行中不得随意变动,确需变动的须由教研室提出申请、经系部主任审核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二条 教材是课程之本。教材的选用严格按照《唐山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材工作条例》进行。教师应充分认识自己在教材选用问题上的责任和义务,积极参与所任课程的教材选用工作。在选用教材时,应注意教材的思想性、科学性、先进性和适用性。各教研室应结合自身所担任的所有课程的教学情况,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适时组织本教研室教师研究教材的选用与更替问题。各系部应充分听取教师对于教材选用与更替的意见,保证选用教材的质量和水平。

第十三条 学校开设的课程按学生修读的自由度分为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其中选修课程又包括专业选修课程和通识选修课程。各类课程开设的基本条件为:

1.已确定主讲教师;

2.选(编)好使用教材;

3.制定出科学合理的课程标准;

4.做好实践环节的必要准备;

5.制定出课程考核的要求和可行计划;

6.有与开课有关的完备的教学文件;

7.做好其它有关准备工作。

各系部应根据以上条件和专业教学的不同特点,制定出具体的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课程建设标准。在制定学期开课计划时,须从上述诸方面对各门课程逐一检查落实,经系部主任审定,确保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保质保量开出。

第十四条 必修课开设除应具备基本开课条件外,还应在教师梯队、实训室、教学手段、教学参考资料、题库建设等方面满足相应课程建设标准的基本要求。

第十五条 开设选修课的教师须对课程的研究领域有较全面深入的研究和积累,且其研究成果应能基本覆盖该课程的理论框架,或者对该课程进行过系统的进修,并积累有相当数量的资料。专业选修课程开设应符合学生的培养目标和专业方向要求,过冷过窄的知识领域一般不宜设课;不能“因人设课”,也不能“因无人不设课”。对于属于新兴学科的专业选修课,没有合适教材的应撰写出详细的讲课提纲。

第十六条 学校鼓励教师开设全校性通识教育课程供学生选修。教务处每学期组织通识教育选修课程的申报工作,至当学期结课前完成审批并在网上公布,供全校学生选修。

第五章 教学过程

第十七条 人才培养方案与课程标准

1.经学校批准确定的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须得到严格贯彻执行,教学单位或个人无权擅自变动。

2.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必须严格遵照批准执行的课程标准来确定教学内容与教学要求。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对课程标准做适当调整,须提前履行审批备案手续。

3.对于由学或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布置的培养方案或课程教学方面的改革,在拟新设课程的课程标准出台之前,对继续开设的过渡性课程,其教学内容应按学和国家及省厅的相关规定妥善安排。

第十八条 课表与教学任务下达

1.各系部应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根据学校要求编制下一学期的教学安排计划,并按规定的统一格式按时报送教务处。教务处最迟应在每学期进入期末考试前完成对各系部上报的下学期教学安排计划的审核工作。各系部在学期结束前将下一学期的教学任务下达给每位教师。

2.课表编制的依据是各系部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的学期教学安排计划。教务处负责协调全校课表的编排工作。在编排课表时,一般以一次连排两节课为宜,原则上不允许四节及以上连排。

3.学校于每学期定期检查任课教师的教学任务完成情况。各系部应组织教研室主任了解教师教学工作的进展情况,并采取必要措施督促教师保质保量地完成教学任务。

第十九条 备课

1.任课教师应认真研究和熟悉课程标准,并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的要求,认真编写课程教案;课程教案应符合学校有关教案规范的要求。

2.教师应通过认真研究课程标准和教材,掌握本课程的教学目标、要求和内容,确定符合本课程及学生实际的教学方法,精心做好课堂设计

3.备课时,教师要认真准备好必要的、与课程有关的教学媒体(教具、教学模型、图表和课件等),使教学用具处于完备状态,以充分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和设备。

4.任课教师开课前应详细了解学生的有关情况,包括所学专业、所开课程与相关课程的联系与衔接等。

5.撰写教案是讲好课的先决条件。教师必须认真撰写且备有超前两周的教案。教案要根据学科发展及教学改革需要逐年更新,及时作适当补充或修订。

6.教材是教师备课和教学的主要依据。各门课程都要选用符合课程标准要求的高水平教材。教师必须认真钻研和掌握教材的全部内容及组织结构,弄清重点章节和各章节的重点、难点。教材的选用应严格按《唐山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材工作条例》进行。

7.认真编写课程教学日历,按课程标准要求确定教学内容的重点与难点、深度和广度,充分挖掘和运用本学科蕴含的思想政治教育资源,确保课程的育人功能。并根据学生的学习基础将本学科的新成果和发展动态不断充实于教学内容之中,确保教学内容的先进性和系统性。

8.使用多媒体辅助教学的课程,应准备符合课程标准要求的教学课件,只有电子讲稿但无教学课件的,不宜使用多媒体辅助教学。

9.教研室应坚持集体备课制度并开展以教学法为主的教学研究工作,加强集体研究,集思广益,取长补短,共同提高。

10.备课强调教师个人钻研,集体讨论,鼓励教师形成自己的特点和风格。

第二十条 课堂教学

1.授课教师应在课前至少5分钟进入教室,并做好上课前的所有准备工作。教师进入课堂应衣冠整洁,举止得体;教学仪态应自尊、自信、典雅;表情应亲切自然。

2.教师应使用普通话讲课,语言表达准确、简练,用语规范;板书要使用规范字,清晰流利,内容简明扼要并富有条理;绘图要规范。

3.教师要通过教学活动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和作风进行言传身教。

4.教师应严格按照课程标准、教学计划和教学日历授课,不得随意变动和增减,不得擅自提前或迟后结束课程。

5.教师应全面把握课程教学的重点和难点、广度和深度讲课内容突出重点,突破难点,循序渐进基本理论阐述清楚,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学生能力的培养和综合素质的提高。

6.教师应努力提高课堂教学艺术水平。课堂讲授应采取多种教学方法,着重训练学生的思维方式和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给学生留有独立思考的余地,允许学生发表不同的见解,鼓励创新。注重增加课堂教学信息的数量,提高信息质量,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避免“满堂灌”或“照本宣科”。

7.教师在保证完成课程标准规定的教学内容的前提下,应尽量把本学科前沿知识和最新的相关研究成果融入课堂教学之中,以开阔学生视野,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和创新能力。要加强对学生学习方法的指导和自主学习能力的培养。

8.教师要重视教学效果的信息反馈,及时广泛地听取学生对教学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并根据情况改进教学,力求达到教学相长。

9.教师应根据教学要求布置作业,指定自学内容和参考书目,并将完成作业、自学、阅读参考书目等情况纳入考核范围,有计划地进行检查。

10.使用设备辅助教学的教师在课堂教学中遇有停电、设备故障等情况时,须坚持正常上课。教师在课前备课时须做好应对出现设备故障等突发情况的准备。

11.为保证正常教学秩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停课或调课。学校组织重大活动需要全体或部分学生参加的,在学校做出决定后,由教务处下达停调课通知;法定节假日由学校办公室下达放假通知;复习考试和教育实习期间停调课,由教务处下达通知。

第二十一条 布置和批阅学生作业

1.任课教师应按课程教学的要求布置适量的课外作业(含实验报告、实习报告等)。原则上写作类课程要求每4学时安排一次作业;习题训练量大的理科类课程每次课都要布置作业;其他课程可根据课程特点适当减少,但至少分别每4-6学时应布置一次作业。作业布置的情况须在教案中详细说明。

2.任课教师应进行作业的批改以充分掌握教学情况。教师每次批改作业的数量依课堂人数而定,原则上学生人数较少的教学班级(40人以内)作业要全批全改,课堂人数较多的批改量可适当减少,但一般不得少于总数的二分之一。

3.教师批改作业(含实验、实习报告)要认真、仔细、及时、保证质量。批改完后要进行讲评,指出其中的优点、错误或不足之处,对潦草、马虎、不符合要求的作业应退回令其重做,计算不正确的应要求学生纠正。

4.教师应做好学生完成作业数量和质量的记载,作为评定学生平时成绩的依据之一。对迟交作业的学生应酌情扣分,对抄袭作业的学生以缺交作业论处并给予批评教育。

第二十二条 实践教学

实践教学是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创新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也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专业思想教育的重要环节。教师在实践教学工作中要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培养学生掌握正确的操作规范,着重强化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创新意识。

实践教学主要指教学实习:

1.教学实习包括见习、教育实习、社会实践、毕业实习、社会调查等(以下统称实习)。各类教学实习活动是教学计划内的综合实践课程,必须按计划严格执行。

2.指导实习是教师的基本职责,所有教师(除患病外)都应积极承担指导任务。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每两年至少应参加1次指导实习工作。

3.指导教师应提前了解实习单位的情况,协助落实实习安排,指导学生作好实习前的准备工作。

4.指导教师要以身作则,精心指导,既要严格要求学生实施实习计划,又要全面关心学生的生活与安全;要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落实相关实习环节,尤其要要求学生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仅要指导学生完成教学实习任务,同时要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及生活管理、纪律管理等方面的工作;要主动会同实习单位认真做好学生的实习总结、鉴定及成绩评定工作。

第二十三条 教学质量评估

1.教学质量评估的主要目的是帮助教师改进教学,提高教学质量。学校每学期将有计划地评估教师的教学工作。教师应积极接受所在系部和学校对自己教学工作的评估。

2.评估一般通过查阅教案和作业批改情况,随堂听课,专家、同行评估,学生评教等过程进行。学生评教主要采取网上无记名评教与召集学生代表座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3.各系部对每次教师教学质量评估的结果应认真进行分析,有针对性地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教师个人反馈。评估结果按规定存档,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六章 教学研究与课程建设

第二十四条 教师应积极参加系部和教研室组织的教研活动。教研活动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但必须注重内容、讲求实效。

第二十五条 教研活动的主要内容是:围绕教学过程的各个环节采取多种形式总结和交流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探索教学改革的新思路、新途径;围绕某一课题进行研读研讨,从广度和深度上获取有关知识;交流教学成果和教改经验;开展专题教学研究等。

第二十六条 教师应根据学校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针对教学过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不断更新教育教学观念,积极进行教学内容和方法的改革与研究,注重学生的综合能力培养和学生的个性发展。鼓励教师积极申报教研教改项目、撰写并公开发表教研论文。

第二十七条 教师应积极参加课程建设工作,认真学习学校有关课程建设及其质量评估工作的文件,按照学校关于课程建设的规划和改革的新要求,不断改进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

第二十八条 教师应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并将研究成果及时应用于教学实践。

第七章 教师教学纪律和行为规范

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执行教学任务期间,须坚守岗位,自觉遵守学校的教学纪律,严格遵守如下规定:

1.所有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必须按各教学环节的要求履行职责。

2.教师应服从系部和教研室的工作分配与安排,积极承担教学任务,包括临时安排的与教学相关的工作,如监考、指导学生活动等。

3.教师不得擅自缺课,否则视作教学事故予以处理。遇特殊情况必须请假者,应按照学校人事处的规定履行正常的请假手续。

4.教师不得擅自停课、调课或请人代课。需调课或由他人代课的,须由任课教师提出申请并填写《唐山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调课申请表》,经所在系部主任签字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学校原则上不准许教师因个人原因停课,遇特殊情况非停课不可的,须经所在系部主任签字同意、教务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长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变动者,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三十条 教师授课要注意仪表、言谈举止,进入课堂必须关闭所有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

第三十一条 教师应为人师表,严格要求自己,不得在教学活动中散布任何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大政方针的言论和观点,不得进行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严禁教师利用职务之便,向学生索取或收受礼品或现金,不得对学生挟嫌报复。不得在教学活动中讥讽、歧视、侮辱、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不得利用考试、成绩评定或者其他机会对学生进行要挟或打击报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向学生私售教材、教学辅导材料及其他商品。

第三十三条 教师要自觉遵守考试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考题;要严格按考试要求认真做好监考工作;批改试卷要认真负责,不得随便调整学生的考试成绩或总评成绩;要按时上交学生的考核成绩。

第三十四条 教师应积极参与学的教学检查与评估活动,接受学校、系部及教研室对自己的教学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第三十五条 任课教师上课时应及时掌握学生的出勤情况,采取抽查点名等方式,督促学生参与课程全程学习。

第八章 教学工作的考核、奖惩

第三十六条 教师教学工作的考核要以教师的基本职责、教学态度、教学能力、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为主要内容,着重考核教师的师德表现、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考核要着眼于实际的教学活动,旨在帮助教师克服教学中存在的不足,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质量。

第三十七条 经教学检查、课程评估、学生与同行教师评价、教学督导听课等方式最终认定教学效果极差的任课教师,必须限期改进提高,逾期不改进者调离教学工作岗位。

第三十八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按《唐山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学差错、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对教师的鉴定、业务考核、奖励、处分等均记入本人业务档案,作为职称评定、职务聘任和业绩酬金计发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校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19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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