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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1年03月02日 14:31      浏览:

 

 

 

唐山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唐山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具体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被我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和入学须知的要求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2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籍注册管理是指学校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学生实施基本信息登记和在学资格认定的管理,是对学生学籍有效性的一种认可。学籍注册是学生必须履行的一项学籍登记手续,分为新生学籍注册和在校生学年注册两种。学生证学期注册由学生处负责,电子学籍注册由教务处负责。凡在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均应按学校规定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三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对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通过参加全国普通高考、高职单独招生考试、“3+2”五年制高职专科转段考试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通过参加河北省中考被我校录取的五年一贯制专科新生不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二)申请创业的;

(三)身心健康状况暂不适宜在校学习的。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冒名顶替、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健康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第六条 在校生须在每学期开学时按时到校,在按规定缴纳学费和其他应缴费用后,到学生处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截止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个月,新生秋季学期暂缓注册截止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不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视为旷课。未获准暂缓注册逾期2周不注册的,按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按国家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七条 已经拥有正式学籍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保留学籍:

(一)休学(含创业)期间;

(二)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且在规定时限内(五年一贯制专科前3年阶段除外);

(三)经批准出国留学且在规定时限内。

保留学籍期间不需办理注册手续;期满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之后,须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第八条 对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学校不予注册:

(一)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的;

(二)不再拥有学籍的。

第九条 符合学校注册管理规定并办理注册的学生具有学籍,并享有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所赋予的在籍学生的各项权利。其中包括: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符合学校注册管理规定并办理注册的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不符合学校注册管理规定或未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有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所赋予的在籍学生各项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已注册的新生由学校建立其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内容包括中(高)考报名登记表、政审表、体检表、操行评定、奖励或处分材料、学业成绩单、毕业论文(设计)、学籍表、毕业生登记表等材料。全日制专科在校生档案由教务处和学生处共同进行管理。

第二章     学制、修读年限与学分

第十三条 学制与修读年限。学校所设专业的学制及修读年限为:学制二年的,修读年限为2-4年;学制三年的,修读年限为3-5年;学制五年(初中起点)的,修读年限为5-7年。

第十四条 实行学分制。各专业毕业最低总学分及各类课程模块学分比例可根据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做适当调整(各专业最低毕业学分要求详见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在学习年限内达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总学分要求的学生可取得毕业资格。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的课程学分以及网络课程学习所获得的学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经教务处审核认定所学课程有效后,方可累加或替代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相应课程的学分。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管理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试以百分制记载成绩,考查按百分制或四级分制(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记分。

理论课考试课程的期末成绩权重为60%,平时成绩权重为40%;技能课可以适当调整折算比例,但期末成绩权重一般不得低于50%。

不论采取何种记分方式,考核成绩的原始数据(包括期末成绩和平时成绩)均以百分制评定。百分制总评成绩=期末成绩×期末成绩权重+平时成绩×平时成绩权重。四级制总评成绩与百分制总评成绩的对应关系为:

优秀:百分制总评成绩≥90;

良好:75≤百分制总评成绩<90;

及格:60≤百分制总评成绩<75;

不及格:百分制总评成绩<60。

课程的考核方式与记分方式由各系(部)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确定并在具体课程的课程标准中详细列出。

第十七条 考试课程的考试原则上在每学期期末的考试周内进行,每门课程的考试时间为120分钟;考查课程的考核可以在该课程结课时同时完成。如遇特殊情况,须经教务处审批备案。

第十八条 大学体育课为必修课,其达标项目成绩按教育部《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和实施办法进行评定,其它项目以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为依据进行评定。

第十九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条 学生在参加考核时违纪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并按学校《唐山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于已办理保留学籍手续的应征入伍在服役期的学生,其通过自学可以达到学校要求的课程,须经本人向所在系(部)提出自学申请,报教务处批准,可回校参加课程考试。对于不在校修读不可能达到学校规定要求的课程,不得提出自学申请。在校生(含新生)入伍经历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适当折抵社会实践、顶岗实习或相关课程的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具体要求按照《唐山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创新创业学分认定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成绩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3年以内获得的成绩(学分),经教务处审核认定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事先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填写《唐山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课程缓考申请表》,经系(部)和教务处批准后可以缓考或以其他方式进行考核,缓考课程考试可随不及格学生补考同时进行,按正常考试记成绩;未经批准者属于旷考,旷考课程留待毕业前补考。

第二十五条 对缺课时间达到教学活动总时间1/3的课程,不得参加考核,待重修或在教师指导下自修后参加考核,考核不及格者留待毕业前补考。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期末总评不及格但超过30分,下学期开学初应予补考;不足30分者,一年后随下年级该课程的补考日程安排其补考。补考及格后的成绩一律按60分记。

第二十七条 学生考试不及格的课程进行补考,补考不及格按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一)五年一贯制专科前3年学生补考不及格课程,在升入专科前补考1次,本次补考仍不及格者留待毕业前补考;

(二)五年一贯制专科后2年、“3+2”五年制高职专科转段以及三年制专科学生补考不及格课程,留待毕业前补考。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八条 转专业须经学生本人申请,相关专业考核合格,且转专业人数原则上不超过转出专业人数的10%、转入专业人数的15%。具体要求按照《唐山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兴趣和专长,转专业学习更能发挥其专长;

(二)学生因受伤、患有某种疾病或有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确认不适合或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三)学生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

第二十九条 学校根据毕业生就业政策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受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三)跨科类转专业的;

(四)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五)已达到退学程度的;

(六)学校认定的其他不符合转专业条件的。

第三十一条 转专业的学生,视其学业情况转入同年级或低一年级。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专业1次。已被批准转专业并已办理手续者,不得申请转回。

第三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相关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1学期或者毕业前1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六)因学校培养原因需要转专业的。

第三十四条 转学学生需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附转学理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因患病转学的,应提供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提供载有申请转学学生基本情况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和拟转入学校、拟转入专业当年相同生源地录取最低分学生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新生名册的复印件(两个复印件均须加盖学校招生或学籍管理部门印章)。经转出、转入学校审核,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批准,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跨省转学的,转出和转入学校签署意见并盖章后,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学校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必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及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内请假超过该学期总学时l/3及以上者;

(三)专科阶段申请创业者;

(四)专科阶段女生怀孕生育者;

(五)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七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期限累计不得超过2年。对于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适当延长休学期限,最长不超过4年。

第三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后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因病休学的须附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注明休学起止时间,经系(部)同意并学生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长审批。由学生处报教务处备案并通报相关部门。

第三十九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不享受奖学金、助学金、荣誉称号等在校学习学生享有的任何待遇;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应离校到医院治疗或回家疗养,其医疗费用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一学期内,累计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及以上者,休学中途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须按规定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五年一贯制专科前3年学生应征入伍的不保留学籍,不能办理休学手续,按退学处理。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四十一条 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后需要复学的,应当于期满前2周内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其恢复健康,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二)应征入伍服役期满的学生申请复学,须携带《士兵退出现役证》原件、复印件到学校办理复学申请手续;

(三)休学或其他原因保留学籍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按退学处理;

(四)休学学生复学后均应根据休学年限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五)复学后无后续原学专业的,按校内专业调整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留级、退学

第四十二条 留级与退学

(一)学生补考后不及格课程超过学年所有考试课程1/3及以上的,做留级处理。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包括第2次达到留级条件的);

2.休学或保留学籍,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的;

3.经学校批准复学,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后2周内未按时复学的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4.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5.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6.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7.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在籍学生提出退学申请或达到退学条件的,由学生所在系(部)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学生处审核,学生处负责上报主管校长,经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在对学生作出退学决定之前,学校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退学决定告知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接到学校发出的退学决定书后3天内必须办妥离校手续并离开学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五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六条 在籍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所获学科成绩(学分)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标准,德、智、体、美、劳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对学习年限未达到最高限制、已修读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但所获学科成绩(学分)未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标准且不符合退学条件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在结业3个月后至1年内可申请重新考核1次,考核方式依据课程性质确定,经考核达到毕业要求的可换发毕业证书。1年内未申请重新考核或重新考核不合格的,不再予以换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的,毕业时间按毕业证书发证日期填写。

对学习年限已达到最高限制、已修读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但所获学科成绩(学分)未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标准且不符合退学条件者,作结业处理,只发给结业证书,不再予以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学满2学年及以上退学的三年制专科学生、学满1学年及以上退学的“3+2”五年制高职专科转段学生、学满3学年及以上退学的五年一贯制专科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其他情形的,学校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在招生录取时学生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和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对以冒名顶替、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将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二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将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在校学生的学籍由教务处和学生处共同管理。学生处负责学籍日常管理工作;教务处负责与省市学籍管理部门的联络,负责学生学籍信息的备案、异动和毕业手续的办理、学生档案的组装转递等工作。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唐山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唐山幼专政字【2019】22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学校将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2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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