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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学差错、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2021年11月12日 08:44      浏览:

校教字【2021】13号

唐山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教学差错、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教学行为,严肃教学纪律,维护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加强教学管理的规范性和科学性,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依法治教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以及与教学活动直接相关的教学保障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界定的教学事故是指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或其他为教学服务的工作人员由于过失或过错,导致影响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教学质量的事件。

第二章 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的定义及分类

第四条 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的定义及分类

1.教学差错是指由于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类人员的工作疏忽,对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造成一定影响的行为。

2.一般教学事故是指由于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类人员的个人过失,对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3.严重教学事故是指由于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类人员的个人过失,对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造成严重影响的行为。

4.重大教学事故是指由于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类人员的个人过失,对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

第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可视为已发生教学差错:

1.因个人过失导致全校教材种类有5%以内不能在开学第一周发放。

2.课程表、调课通知单、考试安排或监考安排等教学(考务)信息未按时发放或未通知到学生(教师),造成无学生(教师)按时到课(考),致使学生(教师)空等5分钟以内。

3.因教室未按时开门或管理人员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岗位造成教室或教学设施无法正常使用,影响上课5分钟以内。

4.教学设施故障已经报修,但因个人过失未及时维修而影响教学5分钟以内。

5.任课教师(监考人员)迟到、早退或中途擅离课堂(考场),时间在5分钟以内。

6.因教师失职造成10%以内的学生缺课。

7.任课教师上课不带教案或备课不充分,上课讲授的内容出现知识性错误,形成对学生的误导。

8.教师无正当理由未按授课计划的进度授课。

9.教师上课(监考)时携带手机未静音,导致发出响声影响课堂(考场)秩序。

10.教师组织教学不认真,课堂教学秩序较乱。

11.教师布置或批改作业数量未及规定标准,数量不足规定标准的2/3,影响课程教学质量。

12.监考教师在收试卷时,因疏忽把需密封的试卷(答题卡)误混到非需密封的试卷中,但及时找回,尚未造成不良影响。

13.因安排不当造成上课(考试)冲突,但在上课(考试)发生之前得到解决,未影响上课(考试)正常进行。

14.每份试卷评卷改动次数3-5次。

15.错登、漏登学生成绩3-5人次。

第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可视为已发生一般教学事故:

1.因个人过失导致全校教材种类有5%-10%不能在开学第一周发放。

2.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为学生采购或向学生推销教辅材料,造成不良影响。

3.正式印发的课程表出现错误,未及时进行更正,造成一定后果。

4.任课教师(监考人员)迟到、早退或中途擅离课堂(考场),时间在5-15分钟以内。

5.因教师失职造成10%-20%学生缺课。

6.一学期内,教师未经批准擅自请他人代课(代监考)、替他人代课(代监考),涉事节数在2学时(1场次)及以下。

7.任课教师上课前没有编写教案,备课不充分。

8.教师布置或批改作业数量未及规定标准,数量不足规定标准的1/2。

9.因监考教师或其他相关人员失误造成试卷(答题卡)丢失,但及时找回,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10.课堂教学(监考)过程中,教学人员(监考人员)接打手机或做其它与教学(监考)无关之事,影响正常教学(监考)。

11.在课程考试前采取明显或隐晦方式泄露试题内容,但未造成严重影响。

12.考试前不按规定时间提交试卷、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影响试卷印刷进程或试卷、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明显不符合规定要求。

13.一学期内,系部、职能部门未经教务处批准备案擅自停、调课3学时及以内。

14.未严格按评分标准及相关规定评阅试卷,或因统计错误导致卷面成绩出现10分以内差错,或未在规定时间内评定、提交学生成绩、报送纸质成绩单,影响正常成绩管理。

15.一学期内,由于失职导致3名及以下学生无法正常考试。

16.因教室未按时开门或管理人员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岗位致使无法上课或造成教学设施无法正常使用,影响上课5-15分钟以内。

17.因个人过失,课程表、调课通知单、考试安排或监考安排等教学(考务)信息未及时通知学生(教师),造成无学生(教师)到课(考),致使学生(教师)未能上课或等候时间达5-15分钟及以内。

18.教室多媒体、灯具、黑板等基本教学保障设施损坏,报修后因人为因素未及时维修或因工作失误等人为原因造成教学设施检查维修不到位致停电、停水等,影响教学5-15分钟以内。

19.错登、漏登学生成绩6-10人次或未按学籍管理规定及时公布学生成绩,造成学生未按时补考,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20.未按时准确上报学生注册情况、毕业生信息或对上报信息处理不及时,造成不良影响或使工作延误。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

1.因个人过失导致全校教材种类有20%以上不能在开学第一周发放。

2.强制学生购买擅自推销的教辅资料,造成不良影响。

3.正式印发的课程表出现错误,未及时进行更正,造成严重后果。

4.任课教师(监考人员)迟到、早退或中途擅离课堂(考场)达15分钟及以上,或擅自缺课(缺席监考)。

5.因教师失职造成20%以上学生缺课,影响教学正常开展。

6.一学期内,教师未经批准擅自由他人代课(代监考)、替他人代课(代监考),涉事节数在3学时(2场次)及以上。

7.教师未经批准擅自调课到其他非教学时间或非正常教学场所,严重影响教学质量。

8.一学期内,任课教师不按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删减课时或舍弃教学内容1/3以内,或擅自提前结束课程。

9.教师布置或批改作业数量未及规定标准,数量不足规定标准的1/3,明显影响课程教学质量。

10.因监考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失误造成试卷(答题卡)丢失。

11.教学活动中,教学人员因擅离岗位、违反工作规程、组织不严密、安全措施不到位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教学秩序严重混乱、1-2名学生人身伤害或较大财产损失(5000元以内)。

12.因监考人员失职,致使考试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发现作弊隐瞒不报。

13.在课程考试前采取明显或隐晦方式泄露试题内容,造成严重影响;或接触试卷人员未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试卷的保密工作致使试题内容泄漏,造成严重后果。

14.因考试试卷准备不及时、出现试题错误或印刷、装订等问题导致考试延误、中断。

15.同一课程连续两学期使用雷同试卷(试题重复率在30%及以上)。

16.不履行审批程序擅自调整培养方案(教学计划)或系部、职能部门未经教务处批准备案擅自调课、停课4课时及以上。

17.评阅试卷随意提分、压分或评分出现10分及以上差错,造成不良后果或严重影响。

18.一学期内,由于失职导致4名及以上学生无法正常考试。

19.因教室未按时开门,或管理人员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岗位致使无法上课,或教学设施无法正常使用达15分钟及以上,影响教学正常进行。

20.因个人过失,课程表、调课通知单、考试安排、监考安排等教学(考务)信息未及时通知学生(教师),造成无学生(教师)到课(考),致使学生(教师)未能上课或等候时间达15分钟及以上。

21.因安排失误导致教室或课程安排冲突,又未及时解决,造成停课(停考)。

22.教室多媒体、灯具、黑板等基本教学保障设施损坏,报修后因人为因素未及时维修或因工作失误等人为原因造成教学设施检查维修不到位致停电、停水等,影响教学15分钟及以上。

23.一学期内,错登、漏登学生成绩10人次以上或未按学籍管理规定及时公布学生成绩,造成学生未按时补考或大补考,造成严重后果。

24.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出租、出借校内教学场所。

25.因个人过失事先未及时下达停电、停水通知,导致无法上课或中断上课,或教室内桌椅、门窗、暖气、电灯、多媒体设备等设施损坏后,已报修一周,因个人过失未修复,严重影响教学正常进行。

26.丢失重要教学档案,造成严重影响。

27.不及时上报教学事故,隐瞒事故真相、包庇事故责任人。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

1.在教学活动中散布违反宪法、反对党的基本路线及方针政策、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言论,散布封建迷信及淫秽色情内容,进行传教等,在学生当中造成恶劣影响。

2.在教学过程中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恶劣影响。

3.考前故意(变相)泄露试题内容或未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试卷的保密工作导致泄密,致使考试无法正常进行或造成重大影响。

4.一学期内,未按教学计划组织教学,随意删减课时(舍弃教学内容)1/3及以上;或一年内随意删减课时(舍弃教学内容)1/2及以上。

5.教师擅自停课,停课课时达到课程总课时数1/3及以上,或相关管理人员擅自大范围停课,造成严重影响。

6.监考人员不严格执行考试管理规定,放任学生考试作弊,考场秩序严重混乱,致使考试无法正常进行或考试结果被认定为无效。

7.教学活动中,教学人员因擅离岗位、违反工作规程、组织不严密、安全措施不到位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1至多名学生严重人身伤害、死亡或较大财产损失(5000元及以上);或引起学生群体性事件,严重干扰教学秩序,造成恶劣影响。

8.报送虚假学生电子注册信息,造成恶劣影响;或毕业资格审核中,弄虚作假;或徇私更改学生成绩,出具严重违背事实的成绩、学籍、学历等各类证明,造成恶劣影响。

第九条 凡本章未列出的其他违反教学工作规范、教学工作程序、教学管理规章制度致使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教学质量受到影响,产生不良后果的情形,视具体情节及后果的严重程度参照本章规定认定。

第三章 教学事故认定程序及处理办法

第十条 教学事故认定程序:

1.出现教学事故相应情况后,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相关责任人、发现人或知情人等有关人员应及时将主要事实如实向教务处或责任人所在部门报告。

2.教务处得到事故报告后,应在第一时间通知责任人所在部门。责任人所在部门得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人员对教学事故进行调查,充分听取责任人的陈述意见,根据调查核实的主要事实,依据本办法第二章的相关规定,召开党政联席会,提出教学差错、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或重大教学事故的处理意见,并将主要事实和系部决定填入《唐山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学事故认定书》,写出《教学事故调查报告》,连同有关当事人、事故责任人或知情人的书面材料一并报送教务处。经审核认定为教学差错的,由系部处理并教务处备案。经审核认定为教学事故的,由教务处负责上报处理。事故责任人拒绝填写意见的,视为责任人放弃陈述权利。

3.责任人所在部门提交的《唐山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学事故认定书》及《教学事故调查报告》对教学事故的主要事实描述不清或对事故等级的处理意见存在明显偏颇时,教务处应将收到的《教学事故认定书》及《教学事故调查报告》退回,由责任人所在部门重新进行调查和认定。

4.对于责任人所在部门提交的教学事故调查及认定材料,教务处应组织专门人员进行认真审核,必要时组织相关人员调查取证,以确保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客观、公平、公正。

5.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或相关人员应及时主动向所在部门汇报情况,各部门也应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教务处,任何部门或个人都不得隐瞒教学事故、包庇教学事故责任人。隐瞒教学事故者或发现教学事故拖延不报者,按同类同级教学事故予以处理。

6.教务处审核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的,报送主管校长批准。

7.教务处初步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的,汇总有关材料报送主管校长审核同意,提交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十一条 经批准确认的教学事故由学校以正式文件形式下达处理决定。处理决定书由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负责送达本人。

第十二条 教学事故处理办法:

1.同一责任人在一年内被认定三次教学差错的,第三次认定的教学差错按一般教学事故处理;同一责任人在一学期内被认定二次一般教学事故的,第二次认定的一般教学事故按严重教学事故处理;同一责任人在一学期内被认定二次严重教学事故的,第二次认定的严重教学事故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2.对发生教学差错的人员,由所在部门在本部门内给予通报批评。

3.对发生一般教学事故的人员,由所在部门在本部门内给予公开通报,不得参加当年校内教学质量评优、评奖及其他相关类综合性评优活动,年度考核等次不得评为“优秀”。

4.对发生严重教学事故的人员,给予全校范围通报,年度考核等次最高为“合格”,一年内不得参加校内教学质量评优、评奖及其他相关类综合性评优活动;一年内不得参加职务晋升和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评聘。

5.对发生重大教学事故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并在全校范围进行通报,年度考核等次为“不合格”,二年内不得参加校内教学质量评优、评奖及其他相关类综合性评优活动及职务晋升和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情节特别严重或一年内出现两次重大教学事故的,要调离工作岗位直至解聘。

6.因教学事故给学校或个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事故责任人应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7.对在一个学期内发生多起严重或重大教学事故的部门,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同时追究其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本部门主动发现并上报教学事故的,可以酌情减免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8.对教学事故的处理结果记入事故责任人个人业务档案。

第十三条 教学事故处理申诉程序:

事故当事人认为教学事故认定不当或处理不公正的,可按下述程序进行申诉:

1.在正式书面处理通知下达后5个工作日内,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诉,逾期视为无异议。

2.教务处在接到申诉书后5个工作日内安排复议,一般教学事故提交主管校长复议,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提交校长办公会复议,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3.教学事故复议结果由申诉人所在部门通知本人。若复议结果与原处理意见不同,需重新做出处理决定,原处理决定同时作废。

4.对确属诬陷、打击报复而故意使事故处理或复议不当者,视情节轻重按学校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对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教学事故,相关人员免责。

第十五条 对于教学事故认定过程中遇到的超出本办法界定范围的违反教学及其管理规定的情况,由教务处依据责任人所在部门对于事故的初步认定意见及处理依据做出书面说明后报批。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唐山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学差错、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唐山幼专政字【2017】15号)同时废止。

 

 

附件:《唐山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学事故认定书》

 

 

2021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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