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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学历证书管理及手续办理规定
2021年07月02日 11:14      浏览:

唐山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学生学历证书管理及手续办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学籍管理,严格学生学历证书办理程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和《唐山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校教字【2021】2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学历证书管理

第二条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是学校发给学生受教育程度的凭证,维护国家学历教育制度和学历证书的严肃性,保证高等教育的质量和规格是加强学历证书管理的重要要求。

第三条学历证书的分类

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分为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写实性学习证明)三种。

第四条学历证书的取得

学历证书是按国家规定招收,入学后取得学籍的学生,在完成某一阶段的学业后,根据考试(考查)的结果,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第五条学历证书所具备的内容,均应按照学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且提供具有法定效力的相关证明文件和材料,经学校教务处审核查实,可予以修改。对存疑的学生信息问题,需要学生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招生部门予以协助核查的,由学校正式发函请求协查,协查结果可作为是否修改的依据。

1.毕业证书应具备以下内容:

(1)毕业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学习起止年月。

(2)学制、专业、层次。

(3)贴有本人免冠照片并加盖学校骑缝钢印。

(4)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长签名。

(5)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2.结业证书应具备以下内容:

(1)结业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学习起止年月。

(2)学制、专业、层次。

(3)贴有本人免冠照片并加盖学校骑缝钢印。

(4)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长签名。

(5)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3.肄业证书(写实性学习证明)应具备以下内容:

(1)肄业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学习起止年月。

(2)学制、专业、层次。

(3)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长签名。

(4)发证日期。

第六条毕业证书的获得

1.毕业条件:凡在我校取得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业课程,经考试(考查)成绩合格,操行评定良好,并且体育测试考核达标,并按国家规定学费标准如数缴纳学费或完善相关手续后,准予毕业,办理毕业证书。

2.毕业信息确定:教务处在学生即将进入实习前,组织各系(部)核对本届毕业生文字信息及照片信息。

(1)文字信息:所采集信息必须以纸质和电子版两种形式上报,纸质信息表须经学生本人签字、辅导员签字、系(部)主任签字,由系(部)统一盖章后和电子版信息一并交教务处审核汇总,以保证毕业生信息准确。

(2)照片信息:毕业生必须经新华社电子摄像,在学生毕业前统一由教务处组织采集,系(部)配合。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时照相者,必须于毕业前六个月到新华社河北省分社自行采集。因个人原因不能采集而影响正常毕业的,由学生本人自行承担后果。

3.四级联审制:学历证书办理采取系(部)、教务处、主管校长、校长办公会四级联审的方式。

(1)教务处对拟毕业学生分类、分专业,按班级、学号顺序制作学生毕业资格审核汇总表发至系(部)

(2)系(部)对毕业生成绩(不含实习成绩)进行初审;教务处对系(部)报送的毕业生成绩进行复核,成绩不合格者,详细登记其门数和科目,并列表造册,经教务处处长签字并加盖教务处公章后发至系(部)

(3)教务处统一协调,系(部)具体组织成绩不合格学生的补考工作,将经系(部)主任签字并加盖系(部)公章的补考学生成绩统计表报教务处。

(4)系(部)对学生实习情况进行审核,实习成绩不合格者,由系(部)列表造册,经系(部)主任签字并加盖系(部)公章报教务处。

(5)系(部)综合前期各项成绩审核结果,将经系(部)主任签字并加盖系(部)公章的学生毕业资格审核汇总表(一式二份)报教务处,教务处进行复核,经教务处处长签字并加盖教务处公章后报主管校长审核,对符合毕(结)业条件的学生由主管校长审核批准。

(6)经主管校长审批的学生毕业资格审核汇总表报校长办公会审核,对符合毕(结)业条件的学生由校长办公会审核批准,审核结果以红头文件形式下发至相关部门。学生毕业资格审核汇总表由学校办公室和教务处各持一份。

第七条结业证书的获得

凡在我校取得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业课程,经考试(考查)后有3门及以下课程(包括实习)不合格或体育测试考核未达标的,准予结业,并办理结业证书。

第八条肄业证书(写实性学习证明)的获得

凡在我校取得正式学籍的学生,学满2学年及以上退学的三年制专科学生、学满1学年及以上退学的“3+2”五年制高职专科转段学生、学满3学年及以上退学的五年一贯制专科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其他情形的,学校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学历证书手续办理

第九条 学历证书办理流程

1.教务处在每年4月10日之前,对拟毕业学生分类、分专业按班级学号顺序制作学生毕业资格审核汇总表发至系(部)。

2.系(部)对毕业生成绩(不含实习成绩)进行初审,每年4月20日前完成初审工作;教务处对系(部)报送的毕业生成绩进行复核,每年5月10日前完成复核工作。成绩不合格者,详细登记其门数和科目,并列表造册,经教务处处长签字并加盖教务处公章后发至系(部)。

3.教务处统一协调,系(部)具体实施,每年5月20日前完成成绩不合格学生的毕业前补考工作,系(部)每年5月25日前将经系(部)主任签字并加盖系(部)公章的补考学生成绩统计表报教务处。

下列情况可参加毕业前补考:

(1)实习前一学期考试(考查)不及格科目。

(2)正常考试时因特殊原因经教务处批准暂缓考试的科目。

(3)正常补考不及格符合重修条件且重修期满的科目。

考试作弊者原则上不予补考,对确有悔改表现的,经教务处审查批准毕业前给一次补考机会。

4.系(部)对学生实习情况进行审核,实习成绩不合格者,由系(部)列表造册,经系(部)主任签字并加盖系(部)公章后于每年6月5日前报教务处。

5.系(部)综合前期各项成绩审核结果,于每年6月10前将经系(部)主任签字并加盖系(部)公章的学生毕业资格审核汇总表(一式二份)报教务处,教务处进行复核,经教务处处长签字并加盖教务处公章后报主管校长审核,对符合毕(结)业条件的学生由主管校长审核批准。审核标准如下:

(1)经毕业前补考仍有7门(含7门)以上不及格者,不准予毕业(结业),劝其退学,并发给肄业证书。

(2)4门(含4门)-6门(含6门)不及格者不办理毕业证书,予以留级一次,留级学生随下届跟班学习,并足额缴纳一年的学费,符合毕业条件的,随下届学生办理毕业手续。仍不符合毕业条件的不再予以留级,不及格课程门数超过4门(含4门)的不准予毕业(结业),发给肄业证书,不及格课程门数低于3门(含3门)的发给结业证书。

(3)经毕业前补考仍有3门以下(含3门)不及格者办理结业证书。

6.教务处于每年6月15日前将学生毕业资格审核汇总表报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办公会审核批准,审核结果以红头文件形式下发至相关部门。在每年6月20日前,由系(部)将确定的留(降)级、结业、肄业结果通知学生本人。

7.教务处按校长办公会审批通过的毕业(结业)学生数于每年6月20日前完成学历证书打印工作并将证书发至系(部)贴学生本人照片。

8.系(部)持贴好学生本人照片的学历证书在每年6月25日前到学校办公室完成验印盖章工作。

9.学历证书办理完毕后,学生毕业资格审核汇总表由学校办公室和教务处各持一份存档。

第四章 学历证书发放

第十条学历证书发放工作安排

1.毕业生返校领取学历证书的时间定于每年7月1日(如有变化提前通知)。

2.学历证书由系(部)指定专人发放,谁发证谁负责。不能返校领取学历证书的,须出具委托书后方可由他人代领。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毕业证书暂缓发放:

(1)未进行毕业图像采集的。

(2)未进行毕业图像校对工作的。

(3)档案材料不齐全,需要补充材料的。

(4)毕业信息存在错误,无法正常发放的。

(5)其他因素影响毕业证办理或发放的。

第十一条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流程

1.获得结业证书的学生,本人申请参加补修不合格课程(含实习)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申请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考试(考查)只有一次机会,考试(考查)仍不合格的,学校将不再予以换发毕业证书。

申请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的,须由学生本人在结业当年6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选择下述两种形式中的一种完成课程补修考核。

(1)获得结业证书后一个月内参加不及格课程考试(考查)。课程考试(考查)(实习环节除外)原则上安排在每年7月25日至8月5日进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因实习时间不达标者造成实习成绩不合格的,可申请从当年8月1日开始,补足所缺实习时间;由其他原因造成实习成绩不合格的,须跟随下一届学生进行完整的实习。

(2)获得结业证书后次年三月中旬参加不及格课程考试(考查)。课程考试(考查)原则上安排在3月11日至3月20日进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2.结业学生在完成相应课程考核且成绩合格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含本人信息、原班级、专业、结业证书编号、申请事由及考核科目成绩等),连同结业证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1张)、新华社统一摄像的照片(小二寸蓝底1张)等所有材料交至教务处。采取获得结业证书后一个月内参加不及格课程考试(考查)形式的学生于考试(考查)结果公布后5日内上交材料。采取次年三月中旬参加不及格课程考试(考查)的学生于申请毕业当年6月15日前上交材料。

3.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的,原结业证书用于换发毕业证书使用,换证后先在学信网上学历注册中的“换证”栏中予以标注,再对纸质证书予以更换,换发的毕业证书在学制、学习起止年月以及证书编号不发生变更,毕业证书落款日期为当前换证时间。

第五章 毕业证明书的办理

第十二条学生毕业证书在毕业后出现遗失、损毁、污损等情况的,由学生本人写出申请,提供登报遗失声明(市级以上报纸刊登)、学信网学历证明、新华社统一摄像的照片(小二寸蓝底1张)或近期小二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经教务处核查后,填写《唐山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补办毕业证明书申请表》,经相关部门审核签字后方可办理。

第六章  学历证书办理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学历证书的办理及发放是一项严肃、细致的工作,各相关处室、系(部)必须明确责任,责任到人;必须按时按要求完成各自的工作,出现差错要实行登记,并追究责任人及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唐山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学历证书管理规定》(唐山幼专政字〔2018〕40号)及《唐山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管理办法(试行)》(唐山幼专政字〔2019〕37号)同时废止,其他文件中相关条款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具体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唐山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毕业班学生毕业资格审核汇总表

附件2:唐山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考试申请表

附件3:唐山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申请表

附件4:唐山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信息汇总表

附件5:唐山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毕业生补办毕业证明书申请表

202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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