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学生考试与成绩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考试各个环节的工作,使考试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教育部高教司〔1998〕33号)以及《唐山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全日制专科学生在校修读期间参加的各种课程考核,包括期末考试、补考、缓考、毕业补考和其他各类考试的考核与成绩管理。
第二章 考核目的
第三条 考试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是评价学生学习成绩和学业质量的重要方式,其目的是培养学生良好的学风,树立学生勤奋学习的校风;有效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教师更新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第四条 考核的结果是为确定学生升级、留(降)级、退学、奖学金以及综合素质评定等提供重要依据。对因考核课程不合格而留(降)级和退学的学生,只表明其学业成绩不宜升级或不宜在校学习,而不是对学生本人的行政处分。
第三章 责任部门和工作职责
第五条 学校考试管理的责任部门是教务处。教务处负责组织、管理全校考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省教育厅关于考试管理的要求,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学校考试工作,发放有关考试工作的文件。
(二)认真组织全校的统一考试。
(三)组织全校课程考试的命题。
(四)负责组织试卷的印刷、保管、保密、分发等工作。
(五)负责组织考试总结,并向上级有关部门反馈考试信息,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负责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全国高等学校计算机水平考试、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社会性考试的报名及考试组织。
(七)负责制定学校有关考试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考风考纪建设。
(八)组织考务、监考人员学习有关文件和规定,并进行有关业务培训。
(九)对考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制定切实措施,防范各种违纪现象发生,并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上报考生的违纪事件。
(十)积极开展考试理论方面的研究,深化考试改革,逐步建立试题(卷)库,组织抽考课程的统一考试及阅卷工作。
(十一)协助上级有关部门组织其他各类考试。
第四章 考核方式与考试资格
第六条 考核方式
(一)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实践性教学环节都必须进行考核,学生每学期所修课程,必须按规定参加考核后,才能取得成绩和相应的学分。
(二)学生所修课程的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类。考试课程分为笔试、口试、现场操作等多种测试形式;考查课程主要通过课内外作业、课堂讨论、提问、平时测验、答辩、创作、调研报告或论文等,考核学生学习情况。课程考核要突出学习、实践、科研、创新等多方面素质和能力的考评,体现形成性评价和终结性评价相结合。考试课程在考试周进行,考查课程在考试周前一周内完成考核。实行开卷考试的考试课程须经教研室主任和系(部)主任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七条 考试资格
凡参与课程学习的学生,均应参加相应课程的考核,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相应课程的考核。
(一)缺课(含病、事假、旷课)累计达到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含学期中间休学期满复学的学生。
(二)教学实践活动总次数中有缺四分之一(含四分之一)者,不含学期中间休学期满复学的学生。
(三)在相应课程学习中,有三分之一作业未完成(不含学期中间休学期满复学的学生)或平时成绩不及格者不允许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上述学生仍坚持参加考试的,成绩不予承认。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需申请缓考时,一律要先报备,经辅导员(班主任)核实,由系(部)主任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方能生效。教务处审批时要严格控制,除学生本人因公、因病确实不能参加考试外,其他情况原则上不予批准。缓考学生所缺课程的考试随下学期的补考一同进行,缓考成绩按正常成绩记载。
第五章 考试命题与试卷保密
第八条 考试内容以课程标准为依据,考试前不得为学生划定考试范围,不得出复习提纲。
第九条 试题要能反映课程的基本要求,有一定的广度、深度和区分度,既能考察学生对知识的掌握情况,又能考察学生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不出偏题、怪题,难易适中。根据不同层次、不同类型学生的实际,整套试题中,基本原理、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占60%-70%;运用知识分析解决问题占20%—30%;综合性的题目占10%。
第十条 校内采用同一课程标准的考试课程均应实行统考,由系(部)或教研室统一组织命题和评卷。实践课程考试的试题应建立在线试题库,参考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考试要求命题,试题库中的试题要做好年度升级更新。凡采用从在线试题库中抽题的考试,由系(部)随机抽取试题组卷考试,阅卷工作由教研室组织,按试题库中的评分标准阅卷。
第十一条 试卷采取统一格式(样例由教务处提供),试题表述要简明、准确,符号使用规范,试卷需注明课程名称、学时、考试所需时间、适用专业班级、命题人、审核人及考试形式(开卷、闭卷)等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期末考试必须同时出A、B、C三套试卷,试题量和难易程度基本相同,不得使用往年旧试卷,2年之内试卷中试题重复率不得超过15%。三套试卷中试题重复率也不得超过15%。由系(部)在A、B、C卷中随机抽取考试用卷,另两套作为补考(含毕业前补考)试卷。
第十三条 所有试卷都要有参考(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
第十四条 鼓励系(部)加强试题(卷)库建设,将教考分离措施落到实处;校级教考分离课程试卷审核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组织。
第十五条 试卷审定工作应于考试周开始前两周完成。试卷审核人一般为课程负责人或教研室主任,如命题人与课程负责人或教研室主任为同一人,则由课程负责人或教研室主任指定课程教学团队其他教师审定并签字。试卷审核人对试卷的规范负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 对不符合要求的试卷,命题教师有责任进行修改,由系(部)督促完成,且负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 试卷(含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在考试前属于绝密材料,试卷保密工作关系到考试的公平、公正和教学秩序的稳定;命题期间的保密工作由各系(部)负责组织管理。
第十八条 命题教师要确保命题所用电脑的安全性和保密性;对命题所用电脑加设密码,并保证密码不泄露;确保与命题工作无关人员不能接触到存有试题的电脑或移动硬盘等存储介质。
第十九条 试卷审核期间的涉密人员应将试卷妥善保管,严防泄密;不得透露考试命题审核情况;确保电脑的安全性;对电脑加设密码。
第二十条 试卷的印制过程、考前存放及发放期间的涉密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在考试前检查试卷、向试卷袋中添加答题卡、考生名单等考试相关资料时,必须有2人(含)以上同时在场。严禁私自将试卷带离保密地点。
第二十一条 试卷管理实行谁泄密谁负责的原则。如有关人员导致试卷发生泄密,将按照《唐山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报上级相关部门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考试时间和组织
第二十二条 考试课程一般在每学期最后两周由教务处、系(部)统一安排。每门课程每次考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凡不采用120分钟考试时间的课程,应在学校规定的考试周前15天向系(部)提出申请,系(部)教学秘书应在提出申请的同一工作日内报教务处,以便安排考试时间并通知学生。
第二十三条 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考试的课程,应在考前两周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经系(部)主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
第二十四条 补考时间安排在每学期开学正常上课后的第二周内进行。如遇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第二十五条 重修在每学期第四周统一组织报名,考试原则上随期末考试进行,如遇特殊情况,另行通知。具体执行《唐山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重修与留级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毕业前补考安排在每年5月20日前完成。
第二十七条 换发毕业证书考试安排在取得结业证书当年的7月下旬至8月上旬或次年的3月中旬进行,具体执行《唐山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学历证书管理及手续办理规定》中相关条款。
第二十八条 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全国高等学校计算机水平考试、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社会性考试的报名和考试执行河北省教育厅和河北省教育考试院的相关文件要求。
第二十九条 考查课程的平时或阶段测验均随堂进行,不停课。考查时间由教师根据教学计划自行安排。
第三十条 期末考试由教务处协调、系(部)组织安排,教务处于考试前两周下发考试课程的考试日程安排表,考场由系(部)负责安排和清理。
第三十一条 各系(部)于考试前对全系监考教师进行一次考前业务培训和考前动员,确保考试顺利进行。
第三十二条 各系(部)应在期末考试前组织辅导员(班主任)对学生集中进行一次“考场规则”的教育培训。
第三十三条 考试要求按单人、单桌、单行排列进行。参加期末考试的学生须持学生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参加其他社会性考试时,学生进入考场除携带学生证和身份证外,还须持准考证。学生进入考场后,按考务人员排定的座位对号入座,不得随意调换位置。
第三十四条 每次期末考试设主考、副主考、巡考,负责巡视、督查和处理相关事宜,主考由主管校长担任,副主考由教务处处长担任,巡考人员包括教务处副处长、系(部)主任、系(部)副主任、教务处考务干事和系(部)教学秘书。每个考场安排两名监考教师。其他社会性考试的考务工作安排执行上级考试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五条 考试评卷工作原则上由系(部)统一安排,组织教师集中评卷,流水作业。
第七章 考试纪律
第三十六条 学生参加期末考试时应在每科开考前20分钟,凭学生证、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入座后将证件放在桌面左上角,以备核查。期末考试以外的其他社会性考试入场要求执行上级考试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定。
第三十七条 闭卷考试时,考生除携带必需的文具(如钢笔、圆珠笔、铅笔、橡皮、绘图仪器、无字典存储和编程功能电子计算器外),不得携带任何书刊、报纸、稿纸、复习资料、通讯工具(手机)或有存储、编程、查询功能的电子用品(笔记本电脑、电子词典、录音笔、iPad等)进入考场。己带入者须放在监考教师指定的位置。已带入考场的通讯设备和电子用品必须将其关闭,允许使用计算器的考试科目,计算器不得有存储程序功能。考试过程中严禁相互借用文具。
开卷考试时,考生允许携带教材、笔记本和其他指定的复习材料。其余要求均执行闭卷考试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学生参加期末考试时迟到15分钟(含15分钟)以上不得进入考场。考试开始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开考场。考试终止前10分钟停止提前交卷,待考试终止时统一离开考场。期末考试以外的其他社会性考试进出考场要求执行上级考试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定。
第三十九条 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不得以任何理由返回考场。
第四十条 考试中途,无故不准离开考场(提前交卷除外)。需要上厕所的,须有同性别监考教师或巡考人员陪同;因病不能坚持考试的,经监考人员同意后方可离开。
第四十一条 考生遇有试卷字迹不清、卷面缺损等问题,可以举手示意,经监考人员同意后方可发问。但不得询问或试探与解题内容有关的问题。
第四十二条 考生在答卷前必须在试卷指定位置认真填写所属专业班级、姓名、学号等信息,不得作其他任何标记,否则答卷作废。
第四十三条 考生答题必须用蓝黑色或黑色墨水的钢笔(碳素笔)书写,不得用铅笔答题(选择题填涂答题卡除外)。字迹要清楚工整。答案要书写在试卷指定位置。
第四十四条 考试终止时间一到,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题和答题纸(答题卡)反扣于桌面上离开考场,试题、答题纸(答题卡)和草稿纸不准带走。
第四十五条 在线考试纪律
(一)考试开始前考生必须参与并完成考前人脸图像采集。考试全程考生须保证头出现在人脸摄像头画面中,考试中不得佩戴口罩,保证面部清晰可见,头发不可遮挡耳朵,不得戴耳饰。
(二)考试全程答题设备的来电铃声须设置为静音模式,话筒及听筒不允许静音,不允许戴蓝牙耳机、耳线等设备,不允许切出答题页面,不允许利用答题设备回复他人任何信息和接听电话。
(三)考试采用学校统一设置的考试平台,为保证答题设备电量充足,可使用充电宝,如因答题设备没电、流量不足等原因而贻误考试的,造成成绩无效或不及格等问题,考生本人承担责任及后果。
(四)考试时关闭其他软件,确保答题设备有足够的存储空间和运行速度。
(五)有计算、绘图及需要上传图片等特殊要求的考试科目,考生可准备空白纸,白纸上不允许有文字和图案符号等内容,其他科目不允许带纸和笔。
(六)开考15分钟后不允许考生再进入考试平台,开考后30分允许交卷;答题必须打字录入答题,禁止使用复制粘贴、拍照、上传附件、语音录入等功能。考试结束系统自动收卷。
(七)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如果出现答题平台卡顿现象,等待1分钟后还未有反应,可联系监考教师后退出平台再进入,如不说明情况私自退出平台,影响成绩,后果自负。
(八)考试全程,禁止浏览网页、QQ、微信、剪切板,禁止设置手机分屏和悬浮窗口,禁止使用多终端考试。
(十)考试过程中必须考生须全程开前后摄像头,如拒绝打开或故意遮挡的,按违纪处理。
(十一)因考试平台原因出现考生缺考、漏考等现象,根据实际情况可参加下学期开学后组织的补考。
第八章 监考职责
第四十六条 监考人员必须履行监考职责,在考前规定时间内到指定的考务办公室领取试卷,领卷时两人同时到场,并核对试卷内容和参考人数,在规定的时间内进入考场。
第四十七条 监考人员应在考前根据学生学号安排其座位,宣读考场规则,除规定的可带入考场的物品外,其他物品一律放在指定的位置上,发现学生违规现象必须立即纠正。对不服从劝告的,报主考或副主考同意,停止其考试资格,按作弊处理。
第四十八条 对学生提出的有关试题问题,监考人员只回答试卷印制字迹不清问题,不回答其它问题,不得提示或暗示。如确因试题有问题,必须经主考或副主考同意后,安排专人做出解释。
第四十九条 监考人员应严格监考,不得擅离考场,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如看书报、批改作业、批阅试卷、接打电话、玩手机等),两名监考人员要求一前一后,互不聊天,考试结束后,应核对人数和考卷。填好相应的考场记录,将试卷送回考务办公室,并签名交接。
第五十条 监考人员发现学生有违纪的现象,应先提出警告,对劝说无效者,应在确认作弊事实后取消其考试资格,并将其违纪情况填写在考场报告单中,考试结束后报考务办公室。
第五十一条 监考教师不得擅自延长考试时间,如遇到特殊情况,需延长考试时间的,应经主考或副主考批准。
第五十二条 监考教师应及时填写考场报告单,考试结束后交考生所在系(部)备案。
第五十三条 监考人员遇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监考工作,应在监考前一天向系(部)进行书面申请,监考人员在监考当天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监考工作的,应第一时间向系(部)进行口头申请,事后再补办申请手续。监考人员调整后由系(部)另行安排其他人员监考,凡未办理申请手续私自调整的按缺勤处理。
第五十四条 监考人员在监考过程中失职的,按照《唐山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报上级相关部门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章 考试违纪行为及处理
第五十五条 学生违反考试纪律,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该科成绩无效,并给予警告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在线考试中,答题设备屏幕切出答题页面浏览网页、通过QQ或微信聊天、使用剪切板、设置手机分屏和悬浮窗口、使用多终端考试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10.在线考试中,监考老师发现考生头部摄像不完全显示或考生东张西望时,提醒三次及以上的;
11.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二)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严重违纪,该科成绩无效,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监考教师和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4.在线考试中,考试平台在线监考记录低于5次切屏或一次切屏时间低于5秒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5.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三)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该科考试成绩无效,并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使用通讯设备传递考试内容相关信息的;
5.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6.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7.传、接载有答卷内容的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8.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9.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10.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但尚未构成事实的。
11.在线考试中,考试平台在线监考功能监测到考生切出答题页面5次(含5次)以上且每次切出答题页面时间5秒(含5秒)以上的;
12.在线考试中,考试平台随机抓拍到答题设备分屏或设置悬浮窗口的;
13.在线考试中,考生拒绝开启监控摄像头的;
14.其他作弊行为。
(四)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考试严重作弊,该科成绩无效,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由他人代替考试的;
2.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3.组织作弊的;
4.在校期间两次考试作弊的;
5.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的;
6.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谋取利益的;
7.考试后采取威胁、恐吓或其他恶劣手段迫使监考人员、任课教师、管理人员更改成绩或干扰对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的。
(五)学生考试违纪行为的处理程序
1.学校组织的所有考试,监考教师都要认真填写考场记录。学生在学校参加考试的违纪或作弊事实由监考教师现场确认后报学生所在系部认定,认定结果报教务处办理审批手续。
2.对学生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的处分,记过及以下的由系(部)提出处理意见,教务处签署意见,报主管校领导审批;留校察看处分和开除学籍处分,由教务处提出书面处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处分结果由教务处报学生处备案。
第五十六条 如果同一考场雷同卷超过15份,将取消整个考场考生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视为集体舞弊。
第五十七条 对考试违纪学生的处理,具体执行《唐山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办法》中相关规定。
第十章 成绩评定和管理
第五十八条 学生学期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下列原则进行评定:
(一)考试课以百分制记载成绩,考查课按百分制或四级分制(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记分。不论采取何种记分方式,考核成绩的原始数据(包括期末成绩和平时成绩)均以百分制评定。
1.百分制总评成绩=期末成绩×期末成绩权重+平时成绩(含平时测验、作业、实验和学习态度等)×平时成绩权重。
2.四级制总评成绩与百分制总评成绩的对应关系
优秀:百分制总评成绩≥90;
良好:75≤百分制总评成绩<90;
及格:60≤百分制总评成绩<75;
不及格:百分制总评成绩<60。
(二)课程的考核方式与记分方式由各系(部)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确定并在具体课程的课程标准中详细列出。
1.考试课程学期总成绩评定
理论课考试课程的期末成绩权重为60%,平时成绩权重为40%;技能课可以适当调整折算比例,但期末成绩权重一般不得低于50%。
2.考查课程学期总成绩评定
根据平时或阶段性测验和作业、课堂提问、课堂讨论、见习等成绩以及学生平时学习态度等综合评定,凡考查课程至少有四次以上的成绩记载,不得以期末一次性书面考试作为该门课程的考查成绩。
3.有课程设计内容的课程,其课程设计的成绩应独立评定,不应纳入相应课程综合评定成绩。
(三)教师应严格按评分标准实事求是地评分,不受学生干扰,不得草率从事,不得凭印象评分,不得让学生参与评分。
(四)重修课程原则上在下一学期或下一学年进行,如重修课程上课时间与其他课程有冲突的,由学生所在系(部)安排其他方式进行修读,安排结果报教务处备案。教务处负责提供重修学生名单,并将名单导入到教务管理系统中,任课教师负责填报成绩。重修成绩一律按60分计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五十九条 大学体育课为必修课,其达标项目成绩按教育部《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和实施办法进行评定,其它项目以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为依据进行评定。
第六十条 课程考核同时有理论考核和实践考核时,总评中实践课与理论课各自所占的比例,由各教研室制订,经系(部)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后实施。理论、实践考核只要有一项不合格,不合格项必须经补考(重修)合格后才能进行成绩总评,补考(重修)后该科成绩一律按60分记。
第六十一条 课程期末总评不及格但大于等于30分者,下学期开学初应予补考;不足30分者,安排重修。
第六十二条 有三分之一作业未完成或平时成绩不及格者不允许参加该课程的考核(休学后学期中途复学的除外),重修或在教师指导下自修后参加考核,考核不及格者留待毕业前补考,重修(自修)课程成绩一律按60分记。
第六十三条 对缺课时间达到教学活动总时间三分之一的课程(休学后学期中途复学的除外),不得参加考核,重修或在教师指导下自修后参加考核,考核不及格者留待毕业前补考,重修(自修)课程成绩一律按60分记。
第六十四条 学生无故缺考或参加考试不交卷均视为旷考,成绩记为零分,且不能参加补考,重修或在教师指导下自修后留待毕业前补考,重修(自修)课程成绩一律按60分记。
第六十五条 凡学生因违纪或者作弊受到纪律处分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且不能参加补考,重修或在教师指导下自修后留待毕业前补考,重修(自修)课程成绩一律按60分记。
第六十六条 除上述情况外,学生期末总评不及格的课程补考按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一)五年一贯制专科前3年学生补考不及格课程,在升入专科前补考1次,本次补考仍不及格者留待毕业前补考;
(二)五年一贯制专科后2年、“3+2”五年制高职专科转段以及三年制专科学生补考不及格课程,留待毕业前补考。
第六十七条 任课教师须在考试后1周内完成试卷评阅、成绩分析和成绩评定工作,并将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后提交,同时打印纸质成绩单,课程成绩单要求一式两份签字并填全相关内容后送学生所在系(部),一份由学生所在系(部)存档,一份由学生所在系(部)收齐后报教务处存档。逾期未录入成绩的课程,须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情况,经系(部)负责人签字后,报教务处批准进行补录。
第六十八条 成绩上传系统后任课教师不得擅自更改,如确需更改,须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更改原因,经系(部)负责人审核且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更改。
第六十九条 考试成绩公布后,学生若对成绩有异议,可填写《学生成绩复核申请表》向其所在系(部)提出试卷复核要求,经教务处批准后,由任课教师和有关系(部)负责人共同核查试卷,如确属评分不当,需更改成绩,应写明更改原因并经系(部)审核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七十条 系(部)和任课教师对试卷评阅、成绩评定负责,教学管理人员对成绩管理负责,任何人不得应学生及有关人员的要求修改成绩,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徇私舞弊,否则视为协同作弊。在试卷评阅、成绩评定及成绩管理中如有违规行为,按照《唐山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报上级相关部门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日常管理
(一)学校成绩管理实行教务处和系(部)两级管理。系(部)负责在校学生的成绩查询。
(二)任课教师成绩登录工作完成后,系(部)通过教务管理系统对任课教师的成绩进行汇总审核,教务处通过教务管理系统向学生公布成绩,学生可通过教务管理系统查询本人成绩。
(三)各系(部)应按照学校档案管理统一要求对所有成绩档案进行规范的整理、归档。课程成绩单按班级分学期归档。
(四)教务处负责组织系(部)打印当年毕业生的个人成绩表,一式两份,加盖系(部)和教务处公章,其中一份存入毕业生档案,一份交学校档案室存档。
(五)学生需向校外提供成绩单时,由系(部)从教务管理系统中打印,系(部)教学秘书签字,盖系(部)和教务处盖章。已毕业学生的成绩单由学校综合档案室出具复印件,并加盖学校公章。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其他文件中相关条款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具体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1.唐山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缓考申请表
2.唐山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试卷模板
3.唐山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考试课考试时间变动申请表
4.唐山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考场报告单
5.唐山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师调换监考场次申请表
6.唐山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课程免考审批表
7.唐山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免予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申请表
8.唐山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考试成绩分析表
9.唐山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成绩修改申请表
10.唐山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成绩复核申请表
2025年1月2日